跳到主要內容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再思考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5626日,做出歷史性判決:美國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簡單的說,全美國的同性婚姻皆得到合法化,這引起了全球性關注,當然也衝擊台灣。Facebook上許多人換了彩虹大頭貼引起論爭,莫文蔚甚至在金曲獎上直呼:「love wins!」。
對於這個現象,一方面必須肯認,在爭取人權的進展上,這確實是重要的一步,令人雀躍;另一方面則必須擔憂,且更需要進一步去反思與批判,「同性婚姻合法化」與「性/別平等」之間的關係。當然,身為民族學徒,我自然從親屬研究的視角理解這些問題。
我們可以先從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書〉最為討論的一段看起: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p.33,粗體為筆者所加)
這段文字展現一種視婚姻與家庭為至高無上的、理想的社會價值的觀點,以及婚姻或家庭為一種「文明的最古老機制」,再一次肯認婚姻與家庭作為一種「基本社會單位」的主張。更甚者,我們從美國人類學會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簡短聲明稿中,也可以看到「家庭穩固社會」的看法:
The decision is in alignment with more than a century of anthropological research on households, kinship relationships, and families, across cultures and through time, that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a vast array of family types, including families built upon same-sex partnerships, can contribute to stable and humane societies. (粗體為筆者所加)
這樣的說法將產生什麼樣的問題?我們現在也只能猜測,但是很明顯的,婚姻與家庭作為一種社會結合制度,其地位將是更加被鞏固了,甚至認為締結婚姻幾乎必然產生家庭生活。固然,Lewis Henry Morgan著《古代社會》以來,民族學一直視家庭/親屬為所有人類社會的基礎,親屬關係被視為社會關係的基本典範,是社會之所以構成、運作的因子,形成一種婚姻─家庭─社會結構(我稱之為婚家-社會連續體)
然而當代民族學的親屬研究,對於這樣的假設,甚至對於「親屬制度」的概念本身到底該不該存在的問題,有相當深刻的反思批判。如David Schneider以繼嗣研究來批判,來自歐洲的民族學者以西歐社會的經驗─尤其是羅馬法中的理解作為參照,去理解與闡述非洲的無國家社會,於是當我們拿誕生自西歐的「親屬概念」去切割其他社會文化時,親屬關係也就看起來像是普遍存在了。
Eric Wolf以生產模式的概念,主張親屬關係是一套將社會勞動力用於轉化自然的方法,它訴諸血統和婚姻,也訴諸血緣與密切的關係。社會勞動力通過親屬關係而「鑑定」或「植入」人與人間特殊的關係。因此,親屬關係根本上是給人建立權利的一種特殊方法,把人放入彼此的社會關係中,這些社會關係使人可以用各種方法動用每一個人所承擔的那一份社會勞動力,以便實現對自然必要的轉化,進行社會勞動力的調度。
Maurice Godelier也指出,家庭或親屬關係不是社會的基礎:「不是親屬關係產生『社會』,而是對自然環境及其中存在物,進行主權控制的共同實踐產生了社會」。亦即,親屬關係之所以看起來像是產生了社會,是因為其包含了「對自然環境及其中存在物進行主權控制的共同實踐」,因此是後者產生了社會,而非親屬。
Godelier認為在所有社會中,政治宗教關係才能超越親屬關係和親屬群體,將其整合為一個更大的群體,而該群體的再生產,也只能靠政治宗教關係才能完成,一個親屬制度的歷史演化總是產生另一個親屬制度。親屬關係是親屬關係之父,它絕不產生其他東西,比如說總體的政治關係和宗教關係。種姓、等級和階級等社會組織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國家或帝國等政權新形式的崛起,他們都是政治關係和宗教關係的產物,而不是親屬關係和親屬關係演化的結果。
而以一男一女共組而成的單偶婚核心家庭,更是資本主義運作下的西歐工業社會現代產物。中世紀的歐洲,在教會支配社會秩序之下,改變了原有的婚姻習俗、亂倫禁忌,以及財產的處理方式。使得原屬於氏族職務的婚姻,成為個人職務,只要當事人同意即可結婚,提供了西歐核心家庭發展之基礎。教會透過其建立的財產繼承制、婚姻儀式,奪取氏族對於婚姻的話語權,成為最大的財產擁有者並形成資本累積。
現代國家興起後取代教會以支持資本主義,核心家庭的型態也讓個人更容易流入市場成為勞工,工業資本主義大行其道。工業資本主義需要男性勞動力,可是我們知道,勞動力的表現即勞動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動,因此工資中包含其生存所需的生活資料,也使包含維持工人生存、把他訓練成為工人、以及延續工人後代所需要的費用。這種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就是工資。
資本家付出工資雇傭男性勞動力,便預設其背後有婚姻家庭,在進行維持工人生活與延續工人後代的工作。婚姻家庭制度與資本主義在歷史長河中匯流、共謀,國家與資本主義控制婚姻、家庭型態與親屬制度,因而掌握更全面的支配性,成為資本主義不斷再生產的基要條件,可謂之綿綿不絕、千秋萬世。
因此可以看到,當婚姻、家庭、親屬被視為社會的根基,而單偶婚在歷史進程中因為資本主義體制取得宰制地位,從而排除了「婚姻」、「家庭」在歷史與文化上所具有的多種面貌與可能。即使近代以「愛」為名,以自由戀愛為基礎所組成的婚姻家庭,雖然打破家長主導的婚家實踐,卻也仍然複製過去對於「婚姻」、「家庭」的既存想像。love wins
在「婚姻」、「家庭」未被全盤批判檢討的當下,同性婚姻被收編入既有的婚姻、家庭型態與婚家-社會連續體之中,是否也同時將無力、無能成家者,不婚家者,邊緣、弱勢、少數、異類的性/別實踐者,這些早已懸在邊緣的人更排除在外呢?
再者,從反對現代國家體制的立場來看,同性婚姻被收編入現代國家體制之中,除了確認既有的婚姻、家庭型態的勝利之外,也無疑肯認了「國家」或「政府」在婚姻、家庭與性/別實踐的場域之中,仍居於宰制的權力地位。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不論在現代國家或前現代國家體制之中,其目的總是為了形成社會的秩序、一致性和凝聚力,故其性質是單一敘事的,對秩序的想像也通常是保守排他的。
在現代國家法治體系之中,婚姻家庭制度所涉及的並非只是愛情、婚姻家庭或性/別實踐本身,而是伴隨著各種權利義務的規範限制,特別是經濟屬性上的權利義務。美國人類學會的聲明稿讓我們更看清這一點:
Marriage conveys recognition, legitimacy and approval, of course, but it also counts in ways that are more than symbolic. It organizes economic rights; it is about property and economic access. More importantly, it is about the special bond and commitment two people have for each other, no matter what their orientation. (粗體為筆者所加)
這段文字很明白的指出,婚姻除了是象徵性的認可、批准,更是關於財產、經濟權利、經濟流通的組織與結合。Godelier的洞見言猶在耳:是支配著物品與服務之生產與分配的社會關係將一個社會統合為一個整體,而不是親屬關係。當資本主義現代國家為了其自身利益、欲全面掌控經濟體系,它的手自然而然地伸向婚姻、家庭與性/別實踐的場域,婚家─社會連續體的預設又加強了國家控制婚姻與家庭的理由。
關於什麼是婚姻、什麼是家庭、什麼是「正常的」性/別實踐、什麼是愛,定義、詮釋與執行的權力就這樣被資本主義現代國家給壟斷了。我們必須反思,在資本主義現代國家之下,婚家─社會連續體中的單一敘事與法律制度之結合,以及當同性婚姻被法律納入而標準化的、主流化的,被舉為一種道德甚至單一價值,如何可能成為壓迫力量,迫使弱勢者陷入更邊緣的窘境。
現代婚姻制度事實上建立在幾個不同層次的預設之上:第一、生物生殖預設;第二、異性戀預設;第三、單偶婚預設;第四、資本主義生產社會預設;第五、性/愛/婚姻、建立(既有觀念中的)家庭需求之預設;第六、性/愛/婚姻/家庭一元之預設;第七、婚家─社會連續體之預設;第八、現代國家體制之預設。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僅是打破了前兩種預設,若是因此欣喜而停滯,可能將無法對其他預設產生批判,罔論翻轉與擊破了。
我的一貫主張是,對於資本主義、現代國家與政府應當保持更多更基進的質疑和批判,並要試圖從真實的社會文化實踐中找尋多元可行途徑。同性婚姻合法化確實該被認為是爭取人權的一大步,但絕非終點;我們更該思考的是,在同性婚姻之後還應該爭取什麼?
我認為應該打破資本主義現代國家對於婚姻、家庭的壟斷,並且明確指認出兩者的共構共謀關係,甚至可以說:當代普遍的婚姻、家庭想像,是資本主義綿延不絕的基礎。在如此前提下,「婚姻平權」的目標,就不該只是既有婚姻體制中,異性戀與非異性戀的結婚許可上的平權,而更該是不同的婚姻、家庭想像、性/別實踐的平權,或者換置邊緣/中心,賦予邊緣、弱勢的性/別實踐話語權。在同性婚姻之後,全面打破性/別壓迫應當是更基進、更積極的主張。
因此,我認為對於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應該採取的再思考視角的意見如下所列:
一、反思婚家─社會連續體之預設,與將親屬與家庭視為社會根基的假定
二、反思婚家實踐的單一敘事,婚姻收編對於另翼婚家、性/別實踐者的排除
三、反思資本主義現代國家體制在婚家、性/別實踐中的宰制壟斷與權力滲透
四、從打破性/別壓迫的角度思索婚家、性/別實踐的多元可能
再怎麼說,落實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畢竟是美國,對台灣而言,還有漫長的路途要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對魏揚〈關於「公共領域如何談『性』」的筆記〉的回應

Facebook 魏揚文章 〈從「太陽花女王」到「小熊為廷」:關於「公共領域如何談『性』」的筆記〉 點出了性/別作為一種結構,其運作、權力、壓迫、去公共化等諸多議題。本文重點,在於討論「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等概念與性/別結構之扞格,這種脫鉤使性/別在公共領域中喑啞噤聲,進而描繪出性/別壓迫可能的結構圖像。「陳為廷」或其他相關事件只是本文「淺入深出」的楔子,魏揚這句「陳為廷所自我陳述的行為已經很清楚了」已表明他對此事件之立場,是「違反性自主是必須被譴責與懲罰的」,實非護航。然本文也清楚說道,其核心關懷在於分析上述扞格,並試圖揭露性/別壓迫的結構。 就這點而言,本文是成功的。魏揚這一刀砍中了性/別壓迫的阿基里斯腱,他點出性/別結構中的單一敘事,在公共領域中如何成為壓迫力量,以及在「避性」「逐 性」趨向與「獵巫」「私刑」過程中,異性戀霸權與父權結構合謀、鞏固宰制地位,性/別弱勢主體從而隱身,性/別壓迫中的受害者更往往成為沉默者。最後,他提出「性的除魅」,作為瓦解既有壓迫結構、正式性/別為公共議題的可能,並主張「唯有對『性』的『除魅』,使其中的壓迫性、解放性、政治性、社會性等面向 被正視,才能避免與『性』相關的一切議題持續被用貶低、避諱卻又八卦的方式存在於『公眾』的認知視界」。 第一點,我認為可以從「公」/「私」概念,深化「公共領域」與性/別結構之討論。一般而言,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等,被視為公領域;自我、心理、情感、性、 家/庭等,被視為私領域。這種二分法隱藏的邏輯是公領域較私領域重要,因此如同本文所說,「『性』 被私德化,其『政治性』被『更公共』的價值給掩蓋」。然而,「公」是一個相對意義,對不同主體、不同層次而言,「公」、「私」的範圍亦不同。公與私並非涇渭分明,其邊界是流動的、交織不清的。 在漫長的社會史之中,情感、性、家/庭等退至私領域,在社會空間上使公共 領域得以明確,是相當晚近的現象。從民族誌的角度來看,社會的權力運作與性/別(或家/庭)是密切相關的。在以親屬關係為原則安排生產方式(the kin-ordered mode of production)的社會中,對婦女進行生殖控制是重要的權力來源,因為對婦女進行生殖控制,便確認了親屬關係,從而確定繼嗣關係、旁系關係。這些關係用以安排並調支社會勞動力,也確定了政治結盟者的系...

文化盃存廢論筆記

就直說了,本文立場是直接廢除文化盃,或者改制。 (怎麼每次都要踩這麼 Hardcore 的立場 XD ) (筆記是我自己的思考脈絡,可能雜廢之事過多,這是我的習慣,看官請自行注意…) 壹、「文化盃」淵源 按照 學校說法 ,文化盃這個活動的淵源,是「 民國 57 年開始,『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的政大分會開始在政大推行『歌舞比賽』,其中文化盃活動就屬於其中之一,也可說是發揚政大校歌和提倡音樂的盛大活動 」。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是中國國民黨在 1967 年開始,為了抗衡中國共產黨文化大革命而發起的,以黨─國家機器運作的文化運動,這點大概無庸置疑,因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成立時,蔣介石即任會長。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為的即是面對「道統」與「法統」危機,根本上是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統治合理性的危機。 道統的觀念,是認為儒家思想的傳遞有一個傳承系譜,自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綿延不絕;法統則為指統治權的傳承系譜,但是法統的概念大致上依存道統。康熙親制 《日講四書解義一部》 中言:「 朕惟天生聖賢作君作師萬世道統之傳即萬世治統之所繫也… 」,不以法統卻以道統自稱,又言「 自堯舜禹湯文武之後而有孔子曾子子思孟子… 」,明確的是以儒家道統系譜來合理化其法統。而孫中山、蔣介石在獲取政權後,無不自稱繼承中國(或中華民族)的道統。 天命又與道統法統相依存,同為傳統中原歷代王朝統治正當性的授權來源,《詩經》商頌‧玄鳥寫道:「 天命 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殷 受命 咸宜,百祿是何… 」,其中所述,帝王是天子,即天命之子,統治權受命於天。於是詔書起頭常常是「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在政權更迭時所用的「革命」──革除天命,竟也同樣依靠道統/天命論,如《周易》革卦‧彖傳云:「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時有三點目標,其中第一點所述,完全展現這是個以儒家思想為主的文化運動: (一)以倫理道德為淑世之本。其最具體的行為表徵,就是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其最重要的哲學基礎是「仁」字。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推行,用意是確保 (或營造) 中華民國是中華文化的正統傳 承者,更明確的說,是儒家道統的繼承者、 進而是「中國」政權的合法代表。在此架構之下的「文化盃」,...